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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杭县总工会法律援助制度》的通知(杭工[2017]54号)

发表日期: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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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工〔2017〕54号

 

 

上杭县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杭县总工会

法律援助制度》的通知

 

各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县总机关各部室、职工服务中心:

《上杭县总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县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杭县总工会

                                      2017年11月13日

 

 

抄送:市总工会,县法制办,县有关领导

上杭县总工会法律援助制度

 

为加强县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法律援助项目及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龙岩市总工会困难帮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岩工[2014]33号)、县总工会《上杭县职工服务中心制度——法律援助》(杭工办[2014]4号)规定,参考《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以及《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援助对象:在上杭县境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权益受侵害和生活困难的职工、农民工。

二、法律援助范围:

1.因劳动合同争议职工权益受侵害的案件;

2.被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3.因工伤亡、患职业病的认定及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医疗等有关费用的案件;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的案件;

5.用人单位在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中未执行有关规定和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案件;

6.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侵犯工会组织、工会工作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其它合法权益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种类

1.法律法规咨询;

2.代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

四、法律援助程序

1.申请:职工、农民工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经县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核,符合条件的案件提交分管领导、党组书记集体研究决定;

3.确定援助律师:由县总工会聘请的法律顾问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向律师发指派函;

4.通知受助职工,与援助律师对接。

五、法律援助及法律顾问补贴标准

1.县总工会聘请的法律顾问,按年支付法律顾问费,每年5000元;

2.调解成功案件每件1000-2000元;

3.代理不涉及补偿金或赔偿金等标的额的案件,每件2000-4000元;

4.代理涉及补偿金、赔偿金等有标的额的案件,每件2500-5000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每件可酌情增加500-1000元,每件案件最多6000元;

5.同一案件涉及三人以上,可并案申请仲裁、起诉、上诉、申诉的按一件案件补贴。但每增加一人,可增加补贴1000元;

6.上述标准为一审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案件,每件按一审收费标准的60%补贴;只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补贴;案件中如有反诉请求的,不再支付律师补贴。

六、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应向县总工会提交的材料:

1.《上杭县总工会法律援助项目结案审查表》;

2.法律援助申请表;

3.法律援助指派函或其他公函;

4.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5.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6.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和其他有关调查材料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7.答辩状、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8.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包括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和当事人在经律师见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9.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七、审核归档。权益保障部负责法律援助结案材料的审核,合格后登记归档。

八、贴补资金给付。经审核合格后,由权益保障部门按核定金额填写《报销单》,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转账给付承办人。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1.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2.向受援人及家属收受或索要财物的;

3.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4.其他违反国务院、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的。

十、由县法援中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法律援助案件,县总工会不再承担办案补贴。

 

 

                                 上杭县总工会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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