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向社保公司登记部门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件;
(三)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签订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的缴款合同书。
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的职工参保时,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向社保公司出示参保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三、工伤保险费征缴
(一)用人单位每月5日前应向社保公司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送《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化的,应及时报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二)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础,2005年三类行业的最低缴费基数为:一类4元,二类8元,三类16元。
四、职工发生事故时,单位和职工该如何处理?
当(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就近医疗机构紧急处置,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及时转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按以下规定在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社保中心报告和申请工伤认定。
(一)申请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A、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B、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C、受伤后诊断证明书(首次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D、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
(二)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工伤认定结论书》;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辅助器具票据;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及无工资收入证明。
(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用人单位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
六、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除按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外,根据伤残程度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没参保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主办:上杭县总工会 承办:上杭县数字上杭建设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