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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省职工大病补助政策

发表日期: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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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大病补助是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因患大病住院,经过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再扣除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普通病补助”后,在一个互助周期(年)内净自付达到一定标准的可通过职工“大病补助”资金给予救助。


   据悉
在2015年,全省共有248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8.3万人次职工获得补助,补助金额总计11801万元。其中,1800多名职工获得大病补助,省总工会直接补助金额近300万元,已经有职工拿到了5万元的最高补助哦。


2016年的职工大病补助政策做了新的调整,可以让更多的职工受益呢!

   都有哪些变与不变,赶紧来看看吧!

  1、
申请门槛变低
即指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职工出院发票时间为准),住院医保目录内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再扣除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普通病补助”后,净自付仍然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职工可申请。

  2、
补助标准变化
由分4档按比例补助调整为分8档定额补助。
补助标准提高,“大病补助”的资金支出增多,受益的职工也更多啦!各设区、市县二级工会原则上要求进行配套补助,各设区市与所辖县补助经费分摊比例由设区市总工会另行制定。
3
增设农民工“大病补助”专项基金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享受原有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助”专项资金规定的补助的基础上,每个档级补助标准再上浮30%,经费由省总解决。

五不变
1
申请前提不变
申请大病补助的职工,必须一定是已经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哦!
2
补助上限不变
原则上职工申请大病补助的总额不超过5万元哦!

   3、
资金来源不变
省总工会设立全省职工“大病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市县资金可以通过争取当地财政专项安排、工会自有经费投入、接受企业和社会捐助等形式筹集。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再另行缴费哦!

   4、
受理方式不变
具体业务依托各市(县、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办理。

   5、
补助周期不变
以年为补助周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职工出院发票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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