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10月,李某因经商本钱不够,向朋友陈某借款1万元,并向陈某出具一张欠条“今欠到陈某人民币壹万元整”,落款有李某的签名和借款日期“2004年10月20日”,没有写明还款期限。之后陈某未向李某催收欠款。直到2007年2月15日,陈某找到李某要求他偿还借款,而李某却称“自己做生意亏本没有钱还,而且债务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不需要还了,就是到法院告也没有用”。陈某气愤不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而要解决这一争议焦点就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借条”与“欠条”在法律意义上的不同。
生活实践中,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但借条和欠条还是有区别的。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本案中的欠条正是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李某出具欠条时,陈某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其诉讼时效应当自这欠条出具第二日起两年内。即自2004年10月21日起至2006年10月20日止,因此陈某起诉时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程志勇 江西省德兴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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